缴费标准调整

2016年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0元。

补助标准调整

2016年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60元。

缴费时间

2016年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补助对象

凡具有长春市城镇户籍、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居民户口簿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财政补助。

参保对象

具有长春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籍、外国籍人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

参保人员可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参保登记,也可以通过长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按规定标准将270元缴费金额存入指定的银行缴费账户。缴费后参保人员领取《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款凭证》并妥善保管。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580元提高为640元,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为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20元提高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420元提髙为460元,个人仍缴纳40元。

二、补助标准

2016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42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城市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2.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朴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72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41元(县财政补助82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21元(县财政补助242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0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市总工会补助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