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的通知

调整提取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含网签合同)》或《购房首付款发票》,仅需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

其他变化

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时,不再要求提供《银行还贷卡对账单》,仅需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时,不再要求提供《租房合同》,仅需提供《租赁凭证》等证明材料即可。

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的提取申请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相关问答

Q:哪些证明材料可以用于证明首付款支付?

A: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开发商收据、发票或首付款明细表等有效凭证。

Q: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尾款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尾款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Q: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和《装修合同及发票》。

Q: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需要提供《租赁凭证》、《租房合同》和《租赁发票》。


漳住管<2018>34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方便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进行简化,现通知如下:

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一律取消提供《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申领表》。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