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存单位使用公积金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

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向职工支付工资。缴存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责令改正之日止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关于缴存单位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缴存单位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欠缴金额计算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至缴清欠缴金额之日止计收。缴存单位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改正,处以欠缴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关于单位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由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代为缴存。单位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造成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处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关于单位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

单位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3)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无住房的;(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面积低于湛江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因房屋损坏、拆迁等原因需要重新购买或者重建住房的;(4)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因结婚、离异、死亡等原因导致住房权属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购买或者重建住房的;(5)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的;(6)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购买二手房的;(7)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租赁住房,且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偿还住房贷款的;(9)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装修、大修住房的;(10)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急需用钱的;(1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5)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为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职工的权益与保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职工均应享受到这项住房保障制度的普惠福利,但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顽固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手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漠视职工权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靠所谓的“社会责任”的自律意识来约束是显然不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我中心行政执法的职权,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扩大征缴面,实现“扩容”和“增量”,为住房公积金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维护法规权威的需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单位福利,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甚至不缴,即便不缴对职工的伤害也不大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规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