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社保条例内容纳入社保法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中涉及的部分内容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具体如下:

养老保险

《条例》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而《社保法》明确了养老保险为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权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

《条例》对医疗保险待遇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而《社保法》则规定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对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支付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失业保险

《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而《社保法》规定了失业保险为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失业后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

《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而《社保法》则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支付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生育保险

《条例》对生育保险的待遇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而《社保法》则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对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支付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废止案》。

据了解,《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3月29日经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改。作为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南昌市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劳动者和公民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比如,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制度强制力较弱;筹资渠道偏窄;制度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

2011年7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条例》主要内容已被《社会保险法》涵盖。此外,将《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及其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部委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比照,因《条例》出台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如适用范围、筹资渠道、缴费标准、享受待遇、基金监管等规定,既存在与上位法不尽一致之处,又显得不够具体、全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与要求。为此,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意废止该《条例》。

【热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