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将全市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从1.0%降至0.8%。

対象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在柳州市范围内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等。

费率调整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后,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为0.8%,执行期间免征单位工伤保险补充费。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方式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后,参保单位缴费方式不变,仍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网上银行、社保网上征缴系统、社保大厅柜面等方式进行缴纳。

待遇保障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后,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与稳定运行得到保障。

其他规定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其他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参保单位,按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缴纳工伤保险费。


柳人社发<2018>188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

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50%;但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上调范围的单位除外,此类单位在本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工伤保险费率保持基准费率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其他

各县、区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