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五、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在邯郸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0%,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60%,最高贷款期限为20年。具体贷款额度还需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凭证、房产证或土地证等相关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公积金贷款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和先息后本三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固定,利息支出逐月减少,本金支出逐月增加;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额中本金不变,利息逐月减少;先息后本前期主要还利息,后期主要还本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发放和结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夫妻双方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四)具有购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