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失信行为的惩戒。
失信行为
职工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接受相应惩戒:
- 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恶意转移、虚报、隐匿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
- 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 伪造、变造、使用虚假住房公积金凭证的;
- 其他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惩戒措施
对失信职工的惩戒措施包括:
- 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 限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或划拨;
- 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 其他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4号),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