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适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职工及其委托代理人。

骗提套取行为的认定

骗提套取行为是指职工在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法定提取条件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处理方式

对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责令退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举报渠道

鼓励广大职工积极举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举报人可以拨打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电话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证据提供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线索和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相关证据。

处理流程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举报后,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核实,确认为骗提套取行为的,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合积〔2018〕4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范资金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通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套取行为是指违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户籍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异地转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贷款、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信息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大修、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