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如下: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信用状况良好;3.借款人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到相应年限;4.借款人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5.借款人提供的房屋符合抵押条件;6.借款人还贷能力经评估合格;7.借款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年。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第一套房屋贷款利率为2.75%;第二套房屋贷款利率为3.25%。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月还款额相等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月还款本金相等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如下:1.借款人向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2.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初审;3.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4.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5.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或拒绝贷款申请;6.借款人与放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7.放款银行放款给借款人;8.借款人按时还款。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应在还款日前向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青住金规〔2020〕1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