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调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提取范围扩大

调整后,提取范围扩大至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供。

提取金额增加

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提高至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供额,提取次数不限。

提取条件放宽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可直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或“济宁住房公积金”手机APP申请提取。提取申请经审核无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将提取款项汇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优化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终端或“济宁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进行提取申请,无需人工审核,提取流程更加便捷高效。

申请材料简化

职工申请提取时,无需提供任何材料,申请材料大幅简化。

提取时效缩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办理,提取时效缩短至1个工作日内。


住字〔2018〕72号

各分支机构: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稳,保持健康发展,现对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1、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71号)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5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