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补缴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补缴工作,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享有养老保险基本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补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断保补缴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断缴费或任意欠缴等原因导致养老保险缴费中断的,均可申请办理断保补缴。
补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为中断缴费之日起10年以内,超过10年的,不能补缴。
补缴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断保补缴时,可选择自行补缴或委托用人单位代为补缴。自行补缴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用人单位代为补缴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补缴费用
断保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当地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补缴费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
补缴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断保补缴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 提出补缴申请;
- 提供补缴材料;
- 计算应补缴金额;
- 缴纳补缴费用;
- 办理补缴手续。
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断保补缴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但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可用于计算退休金待遇。补缴完成的当月,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管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障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现就市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1、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2019年7月1日后首次在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在一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每年7月-次年6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对2019年6月30日前首次在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后,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有补缴愿望要求的,可在2019年8月31日前申请,经确认后补缴,补缴费的标准按各地现行相关规定执行。2019年9月1日起不再允许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因中断缴费等原因,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又不愿延长缴费的,可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断补缴工作,社会敏感度高,事关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含下岗失业档案托管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