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代位行使的要件

代位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包括:

  • 债务人丧失主张权利的能力;
  • 债权人的债权处于未受清偿状态;
  • 代位行使的权利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行使的种类

代位行使的种类有两种:

  • 诉讼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权利;
  • 非诉讼代位:债权人通过其他方式,如追索、扣押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行使的禁止

在某些情况下,代位行使代位权是被禁止的,例如:

  • 个人身份权;
  • 涉及国家主权的权利。

代位行使的效果

代位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包括:

  • 取得债务人的权利;
  • 受债务人的权利负担;
  • 取得因代位行使而产生的收益。

代位行使的限制

代位行使代位权有一定限制,包括:

  • 债务人可否撤销代位行使;
  • 代位行使的范围;
  • 代位行使的费用承担。


什么是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又称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对物上代位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