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委〔2018〕5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市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 行政执法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的单位和职工(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