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原因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国发〔2014〕46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陕建住〔2019〕26号)规定,经宝鸡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市直各单位(含中央、省属驻宝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基数,最高不超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及缴存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另行确定。

职工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按照1:1的比例共同缴存,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至12%。职工本人按月工资的5%至12%缴存,所在单位为职工按月工资的5%至12%缴存。

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对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调整后缴存基数高于或低于上述范围的单位和职工,暂按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所在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缴交系统按月缴交,职工个人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缴滞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

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单位和职工如有疑问,可向所在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宝市房金发<2019>14号

各科、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564元/月。

(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0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月。

(四)2019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七)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