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由基本费率和行业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费率按国家统一规定,行业附加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基本费率

基本费率按照企业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计算,费率标准为:0.5%到20.0%,具体费率由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

行业附加费率

行业附加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费率标准一般在0.05%到4.0%之间。具体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工资总额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缴费期限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期限为从业人员在岗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汇入指定账户。

滞纳金

用人单位逾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滞纳天数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入工伤保险费收入。


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

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相关政策

杭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4%。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一)企业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企业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企业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

市区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

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2%;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1.0%,最高浮动费率为1.8%。

(二)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企业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做好企业统一实行差别浮动费率衔接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县(市)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0.9%,三类行业1.0%;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类行业0.7%;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100%的,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2%;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等于100%的,二类行业1.1%,三类行业1.4%。

(四)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挂钩。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A、B、C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D级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上浮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