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所需材料,包括生育保险手册、出生证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生育保险手册由医保局备案和管理,不需要再提供复印件。

本通知取消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书,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提交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待遇。此举简化了申请流程,减少了参保人员的麻烦。

参保单位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时,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保局可通过内部系统核实单位信息,简化了材料提交流程。

参保人员生育后,医保局将通过电子系统直接获取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分娩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避免了参保人员重复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所需材料由外地医保系统直接提供。参保人员无需向本市医保局提交相关材料,减少了异地就医的材料准备 burden。

参保单位对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材料的真实性负有责任。医保局将加强材料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参保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参保人员在怀孕后应当及时到参保单位办理生育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生育登记材料将作为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切实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进一步简化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业务申报材料,秦皇岛市医保中心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方式下发通知。

秦医保<2018>54号

各县区医保中心:

根据省政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市政府督办尽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指示精神,自2018年12月17日起,我市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时,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等书面证明材料,要通过与卫计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请各经办机构尽快与当地卫计部门对接,通过实现数据共享获得相关信息,以方便办事群众。

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