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

劳动保障是政府为劳动者提供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它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它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健康。

保障措施

劳动保障的保障措施包括最低工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профсоюз、劳动争议调解等。社会保障的保障措施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保障对象

劳动保障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农民工等。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则更广泛,包括所有公民,无论其就业状况如何。

保障水平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普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保障水平则相对较低。

保障机制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需要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法律法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等。这些机制共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基本生活。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1、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社会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就业促进规划和政策;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失业保险政策,以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镇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政策;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改革的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增长和一次性补助政策;负责拟订农村无保障老人纳入养老保障的政策;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施的综合管理;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伤福利保险处

负责拟订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城镇生育保险政策,以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受理工作,以及对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指导、检查工作;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福利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政策;负责拟订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对企业对有毒有害、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划,以及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负责拟订城镇从业人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被征用地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政策;负责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减负政策;负责拟订从业人员中特殊对象、退休回沪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指导有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协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负责拟订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和标准;负责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原公费医疗人员中特殊对象、离休干部及其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总额预算管理;负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