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通知

补缴范围

1、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或缴纳不全的;2、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及时参保或参保期间缴费不全的;3、离退休无养老金或养老金水平偏低的职工,符合相关规定的。

补缴方式

1、通过企业向职工所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补缴;2、通过职工个人向职工所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补缴。

补缴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补缴基数

1、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未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照补缴月份上个月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3、已退休职工,按照退休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补缴比例

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纳个人账户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个人账户部分由职工个人全额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承担。

补缴金额

补缴金额=(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月份)+滞纳金。

缴费转移

职工在补缴期间离职的,可转移补缴记录至新参保单位继续补缴。职工去世的,其补缴金额可继承。


恩施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于2020年7月1日纳入省级统筹进入省建业务系统运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欠费补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参保人员通过恩施州人社官网及电子社保卡等查询本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如无相关信息,请尽快持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到各参保地社保窗口进行信息核实确认。

二、按现行政策规定,原改制、破产等企业参保职工及原首次以个人身份在社保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断缴)时间段务必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补缴。

三、从2020年6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养老保险累计时段不超过3年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原件或其他原始凭据,确定允许补缴时段,累计时长不得超过3年。

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时段超过3年(含3年)的,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所有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费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