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问: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调整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济南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问:个人缴费比例有何变化?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2%,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1%,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8%。

问:生育费用报销范围扩大?

调整后,将因生育而发生的正常助产费、分娩并发症治疗费、新生儿诊疗费等纳入生育费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提高至90%。

问:调整政策何时生效?

调整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问:政策调整对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政策调整后,缴费基数上限提高,有利于参保人员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减轻了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生育费用报销范围扩大,减轻了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

问:如何办理政策调整手续?

参保人员无需办理任何手续,调整政策由相关部门自动执行。

问:政策调整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有何变化?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不会受到影响,并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而逐步提高。


济医保发〔2019〕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0%。

二、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的支付范围扩大到与住院诊疗项目范围一致。

三、提高职工医保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40元/床日提高到5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由30元/床日提高到4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20元/床日提高到30元/床日。

四、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五、将职工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中30%和40%两档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六、将职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中40%的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30%。

七、对职工医保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二次支付。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