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安徽省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生育津贴标准由原先的60天调至98天,发放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的标准?

新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生产的女职工,将享受新的生育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新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县级及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308.4元/天;第二档为设区的市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363.1元/天;第三档为省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417.8元/天。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女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一次性发放98天生育津贴。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依法享受生育假期间,均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女性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女性。

生育津贴是否与生育保险待遇冲突?

不冲突。生育津贴是企业发放的,而生育保险待遇是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两者可以同时享受,不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

生育津贴是否可以补发?

如果女职工在2023年1月1日前生产,但未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可以在满足申领条件后向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生育津贴。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