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调整内容

将全市公积金缴存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最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同时,职工家庭购买唯一住房,可按现行政策申请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且第二套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缴存基数范围扩大

将缴存基数范围由个人工资收入扩大至所有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职工本人可以自主选择缴存额度,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

支持多孩购房

对生育三孩及其以上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优惠的,贷款额度可提高10万元,最高可达70万元。同时,对已有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三孩且住房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

支持农民工购房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且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优惠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支持人才购房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优先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同时,对已享受过公积金贷款但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才,可申请再次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

其他优惠政策


7月20日讯

一、贷款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上限。职工家庭单方正常缴存的由30万元提高至3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

(二)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人民银行、银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毛坯房屋装修贷款业务。购买新建普通自住商品房属于毛坯房的,在房产证办结2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四)加快推进“商转公”和异地贷款业务。“商转公”:借款人由商业银行贷款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以在不还清商贷,提供由正常缴存人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允许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待该房产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方式可变更为房产抵押,并且取消阶段性保证;异地贷款:除正常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外,在全国各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只要在我市城区(包括县城)购买住房,或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国内其他地方购买住房,均允许在我市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五)放宽贷款其他条件。包括职工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最高期限放宽至法定退休年龄3年;缴存职工原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现调入本市工作的,原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合计满6个月并连续缴存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二、提取政策

(六)提取支付房租。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七)提取装修房屋。正常缴存职工,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属于毛坯房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该房屋装修。

(八)提取大病救助。正常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

三、有关要求

(九)一是加大政策宣传,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宣传和引导,重点做好放宽提取条件,积极满足职工提取支付房租,用于解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融资需求,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推开异地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全市执行统一贷款额度上限,资金统筹使用等;二是落实跟进措施,切实保证资金增效安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防止骗取套取、违规发放贷款,强化放宽条件不等于放松监管意识,始终把资金安全放在首位,落实“一岗双责”,确保每一笔业务都留有痕迹。建立商品房开发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执行阶段性保证金制度;三是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满足职工合理诉求。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5个工作日办结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缩短办结时限,认真落实各项效能建设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全力打造服务热情、办事高效、群众满意职工队伍,力争实现业务零差错、职工零投诉;四是强化政务公开,完善系统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通过市政务平台、内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接受缴存职工和社会舆论监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视国家政策和我市住房公积金适用情况适时调整,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