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最低下限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