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调整范围

根据通知,调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确定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调整方式

调整方式为按现行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差额部分从2022年起分5年兑现完毕,每年兑现20%。

兑现时间

兑现时间从2022年开始,分5年兑现。每年兑现比例为20%,分别于每年4月15日前兑现上一年度的差额。

兑现方式

兑现方式以工伤保险基金核定部门直接转账的形式发放至工伤人员个人账户。具体兑现流程由各市州人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确定的工伤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调整标准

调整标准为新旧标准的差额。新标准以2021年甘肃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原标准以2018年甘肃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计算。

调整意义

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有利于提高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减轻其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