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滞留我市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市级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300万元标准配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因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管辖领域应急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应急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应急周转金: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逃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致使农民工滞留本市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