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时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逾期不申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单位或个人对核定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申报资料

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提交《鄂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个人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提交《鄂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上申报表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从鄂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站下载。

缴费基数调整

单位或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整。单位或个人对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缴费基数复核

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缴费基数补报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可以补报。补报缴费基数时,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逾期申报补缴

单位或个人逾期申报缴费基数的,应当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逾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


全市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为切实做好2020核定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32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文件精神,2020年核定年度,我市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月标准为5000元,职工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保底数为2700元,封顶数为15000元。

单位申报缴纳2020核定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2019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