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鼓励群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举报。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信函应当署名并注明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举报电子邮件应当注明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举报电话应当告知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举报网络应当登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

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等。举报事项应当涉及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骗取、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二)虚报、瞒报、漏报社保费的;(三)违规发放、挪用、贪污、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四)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举报奖励

经查证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举报奖励。举报奖励的金额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查证情况等因素确定。举报奖励的最高金额为30万元。举报奖励应当在查证结束后30日内发放。举报人可以申请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不享受举报奖励。

举报保护

对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其他

本办法由湖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鄂人社发〔2018〕40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6日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一事一奖的原则办理举报事项以及实施相关奖励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