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已支付购房首付款,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规定执行。

贷款用途

公积金贷款仅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翻建扩建自有住房、结清最高不超过80%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等用途。

还款方式

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组合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提取公积金还贷

职工每月可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额的50%,但实际提取金额由具体政策和职工账户余额情况决定。

逾期还款后果

逾期还款会产生罚息,且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职工收入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广大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需求,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阶段性或突发性不足,保证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运行,更好地为全市缴存职工服务,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省住建厅等上级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受托银行。

第二章 融资方式

第三条 在住房公积金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贷款、支取业务等需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融资:

(一)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短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定期存单质押),期限一般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到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 )资产证券化:在金融证券市场上通过抵押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资产(如打包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行融资证券进行融资。

(三)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按照中心审批确定的贷款额度和利率,银行向职工发放商业贷款,并由中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待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存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中心根据需要将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存量贷款批量转移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将相对应的资金支付给中心,由中心按月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待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