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答:根据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调整依据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调整流程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次月起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金申领条件放宽

答:是的。调整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其失业前原所在单位、符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原所在单位近12个月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份累计满6个月即可。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答:根据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调整依据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调整流程同上。用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次月起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连续缴费要求调整

答:调整后,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时,其失业前原所在单位、符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的原所在单位应向其出具参保缴费记录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凭此证明材料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原失业金申领时必须连续缴纳12个月失业保险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新增欠薪保障制度

答:欠薪保障制度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对因用人单位欠薪造成失业的职工发放欠薪保障金,以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职工因欠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欠薪保障金。


甘人社通〔2018〕46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用工成本,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现就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助推企业脱困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放管服”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八个着力”,按照“聚焦政府效能、聚焦营商环境、聚焦重点工作、聚焦服务群众”的要求,深入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现审批“最多跑一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释放企业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转变作风,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与我无关”向“与我有关”深刻转变,在工作摆布上从“被动参与”向“主动靠前”切实转变,在努力方向上从“落实政策”向“创新政策”积极转变,在功能定位上从“保障生活”向“稳定就业”重心转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失业保险各项惠企惠民政策抓细抓实、落实落地。

二、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惠企惠民措施

1、在实施稳岗补贴“护航行动”期间,对2013年以前失业保险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各市州可对企业欠费情况进行核算,在企业经营困难期间,暂不对其历史欠费进行清欠,只要满足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4%即可享受稳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