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调整标准

职工个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职工个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单位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基数与个人缴存基数一致,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最高缴存基数执行。职工个人与同一单位有多个劳动合同的,其缴存基数合计不得超过单位最高缴存基数。

滞纳金问题

职工或单位未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从滞纳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滞纳金额每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未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单位承担。

注意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报送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信息。职工个人可于2019年7月5日后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或到各服务网点查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信息。


公金管〔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鞋城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对象

宿州市辖区内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

三、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仍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公金管<2018>6号)执行,上限为14715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1765.8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安徽省政府对外最新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文件规定,下限由1250元调整为128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由62.50元调整为64元。

三、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