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当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时,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可以追溯到中断前的最长20年时间,且需按补缴期间的当地区域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补缴后,该期间缴费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总年限。

缴费途径

养老保险补缴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 社保经办机构
  • 单位代缴
  • 网上补缴(部分地区支持)

补缴材料

补缴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身份证
  • 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
  • 中断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证明

补缴费用

补缴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期间的当地区域社会平均工资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

补缴期限

补缴应在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后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进行。最晚补缴期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后20年内,超过20年则不可补缴。

补缴利息

补缴费用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需缴纳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10%的标准计算。

补缴退费

补缴后,如果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已缴纳的补缴费用可在扣除相应利息后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


养老保险中断补交

据了解,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以下情况可以中断缴费:

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或职工全部未发工资期间,以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失业救剂金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保人员参军入伍、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可允许中断缴费人员。

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1.为什么要对补缴养老保险费办法进行调整?

答:早在2003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就作出了规定,因我市正处在国企改革时期,为维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仍执行的是原补缴规定。《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补缴办法应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2.新补缴办法与原补缴办法有何不同?

答:原办法对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按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的,正常缴费与以后补缴在费用额度上是一样,不能体现缴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新办法规定,中断后补缴的,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比如:今年1—6月未缴费的,老办法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6月底前补缴是按1601元/月基数补缴,补缴额为1921.2元;今年7月1日后补缴今年1—6月欠费的,新办法则按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0元/月为基数补缴,补缴额为2304元。

以一次性补缴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10年的养老保险费为例,缴费基数档次都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算,老办法应缴纳22601.28元;新办法应缴纳38400元。多缴纳15798.72元。以后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差别会更大。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申报缴费的,以后补缴也将增加更多的费用,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员和单位按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