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是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印发的规范和惩戒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

2. 失信惩戒的范围有哪些?

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失信行为。

3. 失信惩戒的措施是什么?

失信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取消贷款资格、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等。

4. 谁有权实施失信惩戒?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有权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实施失信惩戒。

5. 失信单位或个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失信记录?

失信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到管理中心办公大厅查询自己的失信记录。

6. 失信单位或个人如何申请解除失信惩戒?

失信单位或个人在改正失信行为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除失信惩戒的申请。管理中心将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改正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核处理。

7. 办法的实施意义是什么?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房金管委[2019]8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经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9日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信息披露、惩戒、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业务关联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