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阳泉市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阳泉市对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津贴标准提高,由原来的月工资的70%提高到80%。工伤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伤残津贴待遇

伤残津贴标准提高,按照职工因工伤致残等级评定的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1-10级伤残:月伤残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75%;11-14级伤残:月伤残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7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按照职工因工伤致残等级评定的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补助金。1级伤残:36个月的月工资;2级伤残:32个月的月工资;3-6级伤残:28个月的月工资;7-9级伤残:24个月的月工资;10级伤残:20个月的月工资;11-14级伤残:16个月的月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提高,按照职工因工伤死亡时配偶、父母、子女的年龄和身份确定抚恤金发放标准。配偶:月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50%;父母: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子女:每人每月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5%,孤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丧葬补助金待遇

丧葬补助金标准提高,为6个月的职工本人月工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和15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二)生活护理费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