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时间

本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依法调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最低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00元。

最高缴费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00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确定,最低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60%,最高不得高于最高缴费基数,具体按本省市规定执行。

缴费基数变更

缴费基数变更包括按本人工资或收入变动情况调整和退休后调整等情形。按本人工资或收入变动情况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在工资或收入变化后次月办理;退休后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在退休后次月办理。

缴费基数争议

缴费基数或费率发生争议的,参保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比例

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 。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比例为20%。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