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多层次、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注重长期性、共济性和公平性,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新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一调整,构建起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合理调节社会保险基金,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强制参加是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新法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强调公平对待不同参保人员,在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新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缴费多、缴费时间长,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缴费少、缴费时间短,享受的待遇就低。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新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不得超过其收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新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社会保险基金风险。


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事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社会运转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陪伴人的一生,是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的基石。可以说,从人的诞生到人生终了,都离不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人们寸步不离、息息相关、无处不在。

而《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申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相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草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掇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