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中山市市域内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以及其他住房消费等用途。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提取使用。符合提取条件的,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因生活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再就业的;出境定居或移居境外的等情况。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限制?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有以下限制:同一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能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发票等。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情况下,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携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面办理;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委托他人代缴。

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有限制吗?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限,可随时缴存或停止缴存。但需要注意,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城市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次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且自愿缴存状态不能与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同时存在。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惠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类单位都要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单位在职职工要求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政策规定和文件。早在2005年住建部等三部委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就规定了:“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随着近几年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提出了:“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在此背景下,我中心制订了《中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以下称《办法》),将原本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范畴的农业转移人口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有助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需求。

二、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府〔2016〕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的条款大致分为自愿缴存的对象、缴存政策、提取的条件、贷款的条件以及贷款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在本市没有住房或租房时可按规定提取;没有购、租房需求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以办理物业费提取;自愿停缴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出台自愿缴存政策可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满足自愿缴存人群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