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医保发〔2019〕63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病床收费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贵州省政府定价目录》及《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现将《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病房床位价格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并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二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普通类病房床位(包括新建改建病房床位)、特殊类病房床位(包括百级层流洁净、普通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

第三条 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普通类、特殊类病房床位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特需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财政补助、社会需求等情况自主制定。特需类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制床位数的10%。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特需病房服务时,床位数与总院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