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细则

西藏自治区政府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为6%。调整后,全区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由6164元提高到6551元,增长387元。

常见问题解答

本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调整只针对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后,个人养老金会增加多少?

视所在地区和个人养老金水平而异,一般情况下,月均养老金会增加387元。

调整后的养老金何时发放?

2023年1月起,退休人员将按调整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调整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如果对调整結果有异议,應如何处理?

可以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复核。

此次调整对西藏养老保险制度有何影响?

此次调整有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未來是否有养老金調整的規劃?

政府高度重视养老金待遇保障工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西藏养老金上调细则

此外,2015年,西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将从月人均120元提高到140元,比国家标准高一倍;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在中西部省份为最高,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知识拓展】

西藏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十九)基本养老金是指职工离休、退休时或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当年按规定计发的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规定调整的增加数额。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和增发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十)2000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计算公式: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2000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原补贴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000年6月30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设定为0。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2000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实际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X1/C1+X2/C2+…+Xn/Cn)÷N实际。

其中:X----为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为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际----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三位后四舍五入)。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工作年限×1。4%。

4、高原补贴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5%—15%)。

(四十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实施方案》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四十二)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其基本养老金按《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发,其中: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不满40岁的,计发月数均按233个月计发。

(四十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

(四十四)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其支付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四十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

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十六)基本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正在服刑、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

(四十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