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职工日常工作获取的各种形式收入,不含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调整后,应及时在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无单位缴存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自缴住房公积金。

账户转移

职工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及时转移。职工离职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退休或调动工作后,新单位符合缴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因生活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职工离职、退休或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如贷款已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贷款未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去未结清贷款额度。

逾期缴存

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逾期未缴部分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个人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但无需缴纳滞纳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汇缴入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政策

(一)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除以12(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须一致。

(二)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各缴存单位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执行。

二、严格规范缴存行为

(一)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单位缴存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要严格按月汇缴,不得按季度、半年、年度汇缴。对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不受理其职工贷款申请。对特殊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办理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二)规范缴存流程。严格实行先核定缴存额再汇缴的流程,对不按核定数额缴存的,不办理汇缴业务。

(三)规范执行公积金年检制度。各缴存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参加公积金年检,到管理中心领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对帐单,认真核对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对的视为无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7月份,经审核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变动。基数执行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规范公积金缴存额。各缴存单位确定职工缴存额一律精确到元(见角到元),合计数应填写完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五)规范汇缴清册的格式。各缴存单位在开户、人员变动、基数调整时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制作的表格模板进行填写,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六)规范缴存方式。各缴存单位账户开户大行已经接入住建部结算平台的须选择委托收款进行缴存。

(七)各缴存单位应确立专职公积金协管员。各协管员要切实履职,按规范的要求汇缴公积金,确保汇缴资金及时到达个人账户。各协管员要及时查询单位账户和核对个人明细账,杜绝漏缴、错缴的发生。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