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改进公告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时。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终止缴存。职工再次就业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新单位应继续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重新建立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租赁自住住房;非因购房、还贷、租房原因,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规定时限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减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优惠。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的,职工将丧失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格。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公告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已获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异地购房提取和异地还贷提取,需提供职工或配偶在购房地的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取消原“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近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规定。

二、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暂停执行“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五年”和“职工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五年”和“两年”的情形规定。

三、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烟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在个人公积金账户记载其失信记录,实施失信信息监管,五年内不得核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个人账户转移时,其失信信息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以上政策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