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

一、调解优势

保险纠纷调解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的优点,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对保险业发展也有积极意义,可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减少纠纷发生。

二、协同联动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应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诉调对接渠道。法院、调解组织和保险公司应建立沟通协调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为诉调对接提供基础。

三、专业化调解

要加强保险纠纷专业化调解力量建设,培育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员队伍。调解员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深入理解纠纷实质,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

四、多元化调解

要拓展保险纠纷调解渠道,建立多元化调解格局。除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外,还可以探索保险协会、行业调解组织等参与保险纠纷调解,丰富调解主体,满足不同当事人的调解需求。

五、信息化辅助

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调解,提高调解效率。建立保险纠纷调解信息化平台,实现案件在线流转、调解过程记录和结果归档,为调解工作提供便利,提升调解效能。

六、保障机制

要完善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保障机制,确保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建立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七、监督机制

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监督机制,保证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监督,确保调解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下称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同运作,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促进保险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有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不断提高调解公信力,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