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办理社保流程

新公司办理社保需要先注册企业社保账号,然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员工信息、工资表等。之后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缴纳社保费用。

缴纳方式

新公司可通过银行柜台、社保局窗口或网上银行等方式缴纳社保费用。其中,网上银行缴纳社保较为便捷,操作流程也相对简单。

缴费基数

新公司缴纳社保的基数一般根据职工上月的实际工资确定,不能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也不能高于3倍社平工资。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较低。

缴费比例

新公司缴纳社保的比例根据不同险种而有所不同,通常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风险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不缴费。

办理时限

新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缴纳社保费用。逾期办理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影响员工社保权益。

员工社保待遇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后,员工可享受包括养老金、医疗费报销、失业补贴、工伤赔偿等多项社保待遇。这些待遇有助于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健康,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常见问题

办理社保时可能遇到一些常见问题,如如何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办理流程有哪些注意事项等。建议企业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专业社保代理机构,了解详细政策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1、成立登记

用人单位一经成立即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针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或者单位印章(针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依法不属于登记范围内的组织),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事项。

2、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到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社保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更换社保登记证件的,社会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保登记证件。

3、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应及时向原先办理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保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相关部门的协助义务

按照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别掌握着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纳入编制管理的机构的成立、终止情况,前述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这些情况,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从而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公安机关负责户籍管理,掌握公民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这些情况有助于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保登记、征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业务时核实有关个人信息,避免出现差错。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通报义务,可以打破部门间的信息樊篱。

5、相关规定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保障】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