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82元/月、二级172元/月、三级162元/月、四级152元/月、五级142元/月、六级121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月,其他人员61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