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优化住房金融服务,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试点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业务范围

本试点业务范围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全部业务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放款、还款、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

申请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联办试点单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正常缴存,且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以上。

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联办试点单位在发放贷款时,可根据职工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和还款能力,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利率标准

联办试点单位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现阶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期及以下4.35%,5年以上为4.65%。

还款方式

职工通过联办试点单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度相同,但每月还款中本金和利息的比例不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

贷款期限

职工通过联办试点单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联办试点单位应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还款保障措施。


桂建金管〔2019〕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自然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效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共同制定了《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 然 资 源 厅

2019年3月15日

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联办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一事通办”改革,切实提高公积金贷款办理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打通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多窗受理、群众跑多次的痛点和堵点,整合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商业银行的审批资源,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实现群众办理公积金贷款 “只进一扇门、只收一套材料、一站式办结,最多跑一次”。通过开展业务联办试点工作,梯次推进,实现全区公积金贷款业务联办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