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清远市户籍或持有清远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含16 周岁以上在校生)及灵活就业人员。

2019 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 元,其中政府补贴 180 元,个人缴纳 150 元。

2019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邮政储蓄银行等。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前往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可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前补缴。补缴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的,将被视为自动退保。

参保居民享有住院、门诊、重大疾病、慢性病等医疗保障,并可享受政府补贴的优惠政策。


文件制定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357号)、《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清远市2017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清委办〔2017〕17号)

文件内容解读:

参保时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及在本市辖区内生活工作的外市户籍城乡居民。

经办机构:各县(市、区)社保局及其所辖县(市、区)内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缴费标准:清远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辖区内的学生和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9元。

注意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