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如下:

1. 缴存基数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6200元,下限调整为5130元。

2. 缴存比例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调整为12%。

调整后缴存额计算公式

职工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应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即:5130元≤缴存基数≤36200元。

缴存比例的确定

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为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

调整对已缴存职工的影响

调整前已按原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2019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为上述规定,不再进行补缴。调整后,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将按照新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更新。

调整对新缴存职工的影响

2019年7月1日后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开户之日起按照上述调整后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7448元(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816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8年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下限

2019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