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以人为本,强化社会责任,保障民生,稳定社会,构建和谐山东,实施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势在必行。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1. 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老年人生活水平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物价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生活水平相适应。

2. 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养老金调整周期和调整幅度,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养老金调整应考虑物价水平变动、经济增长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确保养老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物价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生活水平相适应。

3.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投资运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要强化基金监管责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4.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坚持制度创新,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健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

5.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供给,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养老服务形式,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要健全养老服务标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培育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形成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娱乐等领域有机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


鲁人社规〔2018〕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