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2、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说明:(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5、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