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房金字〔2018〕24号

各县(市)办事处、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赣建法〔2018〕2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个别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8〕4号)文件要求,在全面执行中心《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所需身份证明等材料的通知》(吉房金字〔2018〕15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所有公积金业务所需提供原件的复印件;

2.取消所有公积金业务中原由职工手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贷款等申请表格,改由信息系统打印,职工签名确认;

3.取消提取业务中的无房证明、离职证明、死亡证明;

4.取消收入证明后,根据缴存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推算月工资收入,以此计算月偿还能力并确定贷款额度。对月偿还能力计算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一年的银行收入流水等其他收入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贷款的佐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将其作为计算的依据;

5.房屋评估报告不再作为申请贷款的必要要件。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存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现值应以房管部门签订的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凭证反映的计税金额及参照区域市场价格的低者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