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江门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专门出台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参保人就医范围

参保人凭有效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或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可以在江门市范围内任意一家已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医院协议签订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须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验符合条件后,双方签订《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管理部门职责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协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协调处理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同时承担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培训职责。

取消定点资格情形

定点医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因其他原因不具备继续定点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可取消其定点资格。

协议约定的内容

协议书中应包括定点医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就医服务范围、医保支付方式、结算程序、监督检查、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各项事项。

协议效力及终止

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江人社发〔2018〕548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