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处理

单位申报缴存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应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对单位申报的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当责令单位补缴职工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征滞纳金。单位拒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职工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处理

职工工资标准发生调整的,单位应于工资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未按时申报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责令单位补缴职工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滞纳金。

职工离职后恢复就业的处理

职工离职后恢复就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新缴存基数申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原单位为其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职工离职时的缴存基数补缴。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均不计入职工的工资总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处理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封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职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死亡的处理

职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陕建房资发〔2020〕21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规定,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20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309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执行。

(四)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0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